1、 什么是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答: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等公共服务待遇。
分值线并不固定,将所有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的积分值从高到低分类进行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以内的,可以享受相应公共服务待遇。
2.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哪些指标组成?
答: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计划生育情况、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公共卫生六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三项内容。
3.提出积分管理申请的流动人口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在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申请积分户籍准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4、苏州县级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不属于居住证办证对象,那么这些人如何提出积分管理申请?
答:苏州县级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其他条件和普通流动人口一样。
5、积分管理申请条件中“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合法居住是指:一方面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本身是合法的,不能是违章建筑、车库、仓库等;另一方面申请人居住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存在非法群租等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按规定主动在苏州市辖区(吴江区除外)公安机关申报居住信息,且自申报之日至申请日已连续满一年时间,期间居住记录没有中断过。该时间以市公安局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的登记、变更、签注时间为准。
6.流动人口至何地提出积分管理申请?何时开始受理申请?
答:流动人口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积分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办理积分管理申请时,可提出积分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和入医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和入医的必备材料。
按照《办法》规定每年1月1日起可提出积分户籍准入和子女入学的申请;6月1日起,已经确定当年子女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就可以提出入医申请。由于今年积分管理制度正式实施是1月15日开始,所以今年是从1月15日才开始受理积分户籍准入和子女入学申请。
7. 流动人口提出积分管理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人至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服务窗口,如实填写《积分管理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2.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3. 社会保障市民卡或相关社保 证明;
4.申请户籍准入的,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等权证。
(二)选择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或学历验证证明。
2.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证书验证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资格证书和档案里职称评审材料。
3.住房公积金卡。
4.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公有住房租赁证等权证。
5.生育两孩以内的提供户籍地乡级以上(含乡级)计生部门证明材料;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提供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6.专利权证书。
7.个人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或市政府相关表彰文件。
8.市志愿者总会核发的苏州市志愿者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献血证;采样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直系亲属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证明;义警证明;特殊公益性岗位工作证明;受本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和本市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好人好事等行为的证明材料。
9.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机关出具的市区范围内税款入库证明,办理经营实体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含“三证合一”纳税人)。
10.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母婴保健卡、居民健康档案材料。
8.《办法》中流动人口提出申请时只需要带好证明材料原件,不需要提供复印件,那申请时那些证明材料原件是否会被窗口暂时收掉交给职能部门去审核呢?
答:我们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在受理申请时初步核验证明材料真伪,然后使用高拍仪将证明材料清晰拍摄下来,通过我们政务网上的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将材料信息和图片传递到主管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在系统中审核材料、评分再反馈系统。所以证明材料原件在申请时会当场返还给申请人。
9.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后,居住地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变动,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如居住地跨街道、镇变动,应在受理截止日期前,持初次受理回执、变更住址后的居住证(卡内信息变更即可,无需换证),至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服务窗口办理手续,并重新填写申请表。
10.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后,积分项目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在申请截止日期前,申请人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通过系统转递至有关部门审核评分,并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中动态调整。
11.积分管理如何排名?
答:申请人积分实行按分数高低分类进行排名,排名方法:户籍准入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子女入学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分镇、街道排名,再按学校年级对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入医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
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
12.流动人口成功提交申请资料后如何查询本人积分?
答: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45个工作日后,可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建设中)查询个人申请时的积分情况。但由于在最终公示时间之前个别申请人有新扣分情况出现或被发现,因此最终分值以公示时为准。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提交申请的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
13.申请人在申请积分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机构执行情况有异议的,如何提出?
答:申请人申请积分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区两级监察机关(机构)或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反映,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并提请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4.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有什么后果?
答: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自动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苏公网安备 32059002003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