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求,结合《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市教育局日前印发2018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2018年苏州市小学及初中入学办法进行明确。
1.入学年龄
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3)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3.报名时间
苏州市区小学入学报名时间:2018年5月26日(周六)至27日(周日)。参加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间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其他市、区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4.报名办法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或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持户口证明和实际居住证明、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挂靠用工单位的集体户口,还须提供申报集体户口材料(含与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及社保证明。
(3)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通过积分排名,其子女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②居住证原件;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④预防接种证原件。
1.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和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2)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2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2.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
为保证学生入学信息的准确性,更细致组织好小升初报名入学工作,继续开展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
(1)本地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
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所属小学的毕业生,由毕业小学统一办理学生信息采集。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办法、时间另行通知。
(2)返苏生信息采集。
①户籍或合法固定住所在姑苏区的外地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复印件)、学籍卡及1寸照片一张等材料,到苏州市教育局初中入学咨询接待处(苏州市民治路152号)办理信息登记手续,时间为5月21日~6月1日(节假日除外)。
②户籍或合法固定住所在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的外地小学毕业生,分别到上述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时间、手续、材料要求同上)。
③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外地返苏学生报名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初中就读。
3.市区初中报名办法
(1)地段生报名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根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合法固定住所,于7月1日(周日)~7月5日(周四)到所在区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卡、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存根联等材料。
(2)户籍生报名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市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登记,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挂靠用工单位集体户口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还须提供申报集体户口材料(含与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及社保证明。
(3)随迁子女报名
①非本市户籍的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公民办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须由毕业小学统一填报信息登记汇总表。
②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要求在市区升入公办初中的,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4.其他各市报名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市教育局要求,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刻领会国家、省、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要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确立全局观念
各市、区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均衡教育资源配置,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域间、校际间的新生入学矛盾,市教育局将协同有关市、区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二)推进教育均衡
各市、区要将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结合行政区划调整、新城区建设、城市综合改造,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地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出、施教区共享、大学区辐射、推进集团化办学、校际合作等举措,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缩小校际差异、区域差异,有效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探索学段课程衔接,完善创新人才的系统培养,促进学生全面而又持续发展。
(三)遏制择校现象
根据教育部、省有关文件精神,强化落实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坚持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积极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区制度,鼓励采取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大学区辐射等措施,将择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促使热点公办中小学择校比例逐年降低,并最终得到基本遏制,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公平优质教育的需求。
(四)规范入学行为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入学严禁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严禁以各类竞赛、培训、考试、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为依据录取学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5号),实行标准班额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坚持实行均衡编班、平行编班,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名义违规分班。各地各校要坚持阳光分班,按照“标准统一、过程公开、结果公示”的程序,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合理的师生分班方案,学校不得单独提前组织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文化科目考试。学校要严格遵守小学、初中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严禁任何学校违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行为。
(五)提高吸纳水平
扩充和挖掘公办学校资源,进一步提高随迁子女公办吸纳比例。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具体要求,科学、有序、规范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加大区域内统筹工作力度,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快外来工子弟学校提档升级等举措,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加大规范外来工子弟学校办学的力度,帮助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六)关爱特殊儿童
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招收的残疾学生超过5人,应当设置特教资源教室,配备专职特教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进特教办学点、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学生学籍建在当地特教学校,纳入统一管理。
(七)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障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苏州市中考认真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八)落实免费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有关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
(九)优化服务措施
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学位查询告知等服务工作。
市区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统一做好2018年积分入学公办学校开放和服务区域公示等相关工作。
市区各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统一于5月14日起,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布2018年学校施教区范围。相关学校将各校施教区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张贴予以公示。
(十)其他工作要求
1.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关于苏州市市区台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的若干意见》(苏教基〔2004〕54号)精神,积极做好华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来苏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2.根据《******************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发〔2010〕20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办发〔2016〕96号)有关精神,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配套服务工作。
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苏教基[2017]20号)文件规定,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不得提前收取学生材料,不得以“校园开放日”的名义违规招揽生源,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学生。招生事项应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招生简章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 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 号)要求,儿童在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小学在入学报名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5.中小学新生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于8月15日前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苏公网安备 32059002003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