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8日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出台了《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文件,文件中明确自2014年10月31日起,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有所降低,办理公积金贷款无需交纳担保费。
园区乙类参保人员在办理贷款前必须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申请条件,恢复到6个月(含)以上。园区甲类参保人员借款人贷款缴存期限不变,仍为6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期限的调整,将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覆盖范围及受益对象,能让更多的参保人员享受到低利率的政策性贷款实惠。
同时,调整后的政策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向购改善性住房的群体倾斜的目的。参保人员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一次贷款已结清)的首付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这一举措进一步减轻了购房职工的首期付款压力,更好地支持职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
此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无需支付担保费了。参保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需选择并办理担保手续,以往园区参保人员若选择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会收取一定费用,担保费是担保公司在贷款职工无法按要求提供担保,而为贷款职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时收取的服务费。依据文件精神,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与园区置业担保公司协调,于2014年10月28日起取消了此项费用。担保费用的取消,降低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成本,减轻了贷款职工的负担。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