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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

2014-08-31 点击数:3479
答:根据(苏劳社就[2002]24号)《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中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应的设立登记条件。 
  (二)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本地常住户口。 
  (三)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从事职业介绍许可规定的业务范围。 
  (六)必须具备法定经纪人数,并领取经纪资格证。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与机构法人建立劳动关系。 
  (七)有固定服务场所,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A类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场所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乡镇(街道)办的A类机构最低不少于60平方 
    2、B类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场所的面积不少于50平方 
    3、固定服务场所须具有合法的使用证明或经公证的租赁证明。 
  (八)办公设备要求: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各不少于1台。 
  (九)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十)有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并配有专业的财会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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